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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吉拉斯州教授 在这方面的教导(Coêlho,1995,第 108 和 109 页): 在这种情况下,罚款将不再是“罚款”……该论文表明了对法律科学的科学原理的无知,令人遗憾。事实上,所做的就是在讨论这个主题时,通过概念上的废话优先考虑“财政主义”的次要利益,这从良好的学说来看是不可接受的。 (……) 因此,“滞纳金”是一种罚款,而不是补偿性补充,是通过收取“利息”来完成的,以货币修正作为维持货币购买力的公式。 这位米纳斯吉拉斯州的教授在他的课程中继续偏离民法,区分惩罚性罚款和补偿性罚款(Coêlho,2002,第 415 页): ……惩罚性罚款旨在制裁不遵守合同义务的行为,但不能取代它,补偿性罚款用于补偿不遵守主要合同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并取代它。因此,人们常说这种罚款是“损失和损害的开始”。现在,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 税法中的暂缓罚款并没有取代与其共存的主要义务——纳税,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其功能并不像私法中的补偿性罚款、赔偿那样典型(因此其目的只是为了惩罚)。其本质是严格的惩罚性、制裁性。 罚款的作用是制裁不遵守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补偿的作用是恢复受损的资产。在税法上,恢复因未缴税款而受损的国有资产的是利息。 手机号码数据 罚款是惩罚,就像货币修正是通过更新来保证货币的购买力一样。因此,罚款和赔偿不应混为一谈。 因此,就纳税人的情况而言,罚款时,其本质上只是惩罚性的,而不是补偿性的,这是大多数学说和判例的理解。 为了消除理论上的疑虑,联邦最高法院在第 79,625 号特别上诉的判决中,报告员部长 Cordeiro Guerra 声明如下: …关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可执行性,自《国家税法》发布以来,惩罚性税收罚款和违约税收罚款之间的区别不。 再合理,因为它们始终是惩罚性的(RTJ n° 80,第 104/113 页)。 (……) ……对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征收的暂停罚款是税法中的典型制裁,具有压制性和补偿性特征(,第 281 页) 。 关于罚款,Zelmo Denari 通过违规和暂停处罚来区分(Denari,2002 年,第 243 页): 在我们的税收制度中,罚款可能是由于违反行政义务,即法律预见的税收违法行为,或侵犯公共实体的主观信用权,即不遵守规定而造成的。具有纳税义务。在相应的到期日。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提及违规罚款,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提及逾期付款罚款。 为了区分两者,只需考虑一下,对违规行为的罚款是通过违规通知来评估和定期构成的,而逾期缴纳罚款是政治实体普通立法中规定的制裁措施,源于纯粹而简单的法律。在相应到期日不遵守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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